1、对于户口迁出的“外嫁女”,并且已经脱离了原 集体经济组织 的生活保障的,其不再属于原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若其没有原宅基地上房屋及地上附属物的所有权或继承权的,不能参与分配 征地补偿款 ; 2、对于户口迁出的“外嫁女”,如果出嫁后一直在丈夫家生活,实际上是丈夫家的土地而不是娘家的土地为其提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的,应认定其是丈夫所在集体的成员,而不是原集体组织成员。但是若其仍然享有原宅基地上房屋或者地上附属物的所有权的或者继承权的,根据当地 拆迁安置补偿 决定,其完全有可能获得房子或者地上附属物的拆迁补偿;当然其已经不属于原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无法获得宅基地 土地使用权 的拆迁补偿。 但是,尽管“外嫁女”可能通过自建、翻建或者继承等取得了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或者共有权,能否仅单独依据地上物的所有权而排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使用权进而主张参与分配 拆迁补偿款 ,还要根据当地的拆迁而定,若当地拆迁是根据 宅基地使用权 的面积而非房屋的所有权来认定补偿标准则其无法获得补偿;若当地的拆迁规定的补偿依据是将土地使用权与地上物权分别补偿的,则其可以依据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的所有权而获得相应的补偿;若当地的拆迁规定依据房屋的面积等来认定补偿标准,则其也可获得相应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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