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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施工合同中索赔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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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按施工合同中索赔程序规定如下:1)索赔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简单事实情况描述;

(2)索赔事件的发展动态;

(3)索赔依据和理由;

(4)索赔事件对工程成本和工期产生的不利影响。

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一般为28天)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发包人对承包人的索赔要求进行审核和质疑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

(1)索赔事件是属于业主、监理工程师的责任还是第三方的责任;

(2)事实和合同的依据是否充分;

(3)承包商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4)是否需要补充证据;

(5)索赔计算是否正确、合理。

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条款,对承包人提出索赔的处理程序如下: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做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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