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是指申请(专利权)人保持主体不变,申请(专利权)人为自然人的,更改其姓名;申请(专利权)人为单位的,更改其名称。办理申请(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手续应当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按照规定缴纳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即著录事项变更费),点击查看专利著录项目变更收费标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应当由申请(专利权)人或者其代表人办理;已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除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外,申请(专利权)人还应视情形提供下述著录项目变更证明文件:
(1)个人因更改姓名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2) 个人因填写错误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本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声明及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企业法人因更名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4) 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因更名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5)机关法人因更名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
(6)其他组织因更名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7)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因更名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参照以上各项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8)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因更改中文译名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申请(专利权)人的声明。
提交的各种证明文件中,应当写明申请号(或专利号)、发明创造名称和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各种证明文件应当是原件。证明文件是复印件的,应当经过公证或者由出具证明文件的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在外国形成的证明文件是复印件的,应当经过公证和认证。
审查员应当依据当事人提交的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和附具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查。著录项目变更申报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向办理变更手续的当事人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著录项目变更申报手续符合规定的,应当向有关当事人发出
手续合格通知书,通知著录项目变更前后的情况,应当予以公告的,还应当同时通知准备公告的卷期号。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自专利局发出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之日起生效。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生效前,专利局发出的通知书以及已进入专利公报编辑的有关事项,仍以变更前为准。
专利权人变更手续是什么
来源: 作者: 日期:09-10-18
专利权人变更手续是什么
填写“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同时提供著录项目变更证明材料
著录项目变更证明材料是指:
1、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因权利归属纠纷发生权利转移以及发明人因资格纠纷发生变更的,如果纠纷是通过协商解决的,应当提交全体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的权利转移协议书;如果纠纷是由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应当提交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专利局收到判决书后,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查询是否提起上诉,在指定的期限(两个月)内未答复或明确未上诉的,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应当出具上诉受理通知书,原人民法
院判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纠纷是由地方知识产权局(或相应职能部门)调处决定的,专利局收到调处决定后,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查询是否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指定期限(两个月)内未答复或明确未起诉的,调处决定发生法律效力;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应出具法院受理通知书,原调处决定不
发生法律效力。
2、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因权利的转让或赠予发生权利转移,要求变更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必须提交转让或赠予合同的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该合同是由法人订立的,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人在合同上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必要时须提交公证文件。公民订立合同的,由本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须提交公证文件。
有多个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应提交全体权利人同意转让或赠予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法人的,因其合并、重组、分立、撤销、破产或改制而引起
的著录项目变更必须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4、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因死亡而发生继承的,应当提交公证机关签发的当事人是惟一合法继承人或者当事人已包括全部法定继承人的证明文件。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共同继承人
应当共同继承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
交纳著录项目变更费,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涉及境外居民或法人的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转让方、受让方均属境外居民或法人的,必须向专利局提交双方签章的转让合同文
本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2)转让方属于中国大陆的法人或个人,受让方属于境外居民或法人的,必须出具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同意转让的批件,以及转让方和
受让方双方签章订立的转让合同文本原件或经公证的转让合同文本复印件;
(3)转让方属于境外居民或法人,受让方属于中国大陆法人或个人的,必须向专利局出
具双方签章的经公证的转让合同文本原件;
(4)上述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让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必须由转让方的申请人或专利
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上述(1)-(3)中的境外居民或法人是指在中国大陆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港、澳地区及台湾的居民或法人;在中国大陆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可按中国居
民或法人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转让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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