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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兼评我国《反垄断法》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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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艺理论 LITERARY THEoRY -e,J新论坛 浅析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 ——兼评我国《反垄断法》第一条 章俊棋 (江西财经大学研究生部,江西南昌330013) 摘要: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是反垄断法立法的起点,科学合理地规定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无疑具有重 要意义。我国《反垄断法》确立了多元化的立法目的。然而,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本身有质疑的地方,存着 不少冲突,需要明确多元化立法目的之一的关系,完善立法目的,从而更好地实施反垄断法。 关键词:反垄断法;立法目的;冲突;完善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0)21—0197—02 2007年8月30日,全国常委会第二九次会议通过 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笔者拟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十三年磨一剑,反垄断法确立 从以下三个方面阐释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 了多元化的立法目的,蕴含着对竞争、自由、公平和公共利益 (一)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 的追求,全面地反映了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经济” 垄断行为的产生与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是分不开的。垄 的反垄断法的要求,展示了我国反对垄断的决心和勇气。然 断行为违反了自由、公平、秩序等经济法的基本精神。垄断行 而,近乎完美的反垄断立法目的的规定难免存在冲突。若不协 为造成了消费者福利的减少,经济运行效率的降低,市场经济 调好这些冲突,将直接导致反垄断不力,其立法目的也就形同 的不健康发展等危害。正是因为垄断行为的种种危害,反垄断 虚设。如何科学合理地规定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协调好反垄 法必须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作为其立法目的之一。 断法的立法目的之间的冲突,是当前实施反垄断法面临的重 垄断有垄断行为和垄断状态之分。反垄断法规制的是垄 大问题。 断行为而非状态。我国《反垄断法》条文表明反垄断并不是反 一、科学合理规定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的重要性 对垄断状态,而是反对垄断状态。 在反垄断立法过程中,立法者必须首先明确立法的目的, 依据我国《反垄断法》第三条及其第五章,可以将受规制 才能进行具体的立法活动,立法目的是反垄断法立法的起点, 的垄断行为概括为四类,即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 并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过程中,最后体现在具体的法律效 营者集中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竞争。其中,规制垄断协 果中。笔者认为,科学合理规定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的重要性 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行政垄断是制止垄断行为的表现;规 有以下几个方面: 制经营者集中是预防垄断行为的表现。 (一)为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提供导向作用。反垄断法作 (二)保护市场公平竞争 为一部我国新兴的法律更要注重立法目的的确定,只有确定 笔者认为,界定市场公平竞争,从内在精神实质上必须廓 了科学合理的立法目的才能更好地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因 清市场公平竞争坚持的竞争理念;从外在表现上必须明确市 为,我们可以从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来分析和探讨如何预防 场公平竞争的构成要素。 和制止垄断行为,如何更好地反垄断。 从世界范围来看,现代反垄断法公平竞争理念普遍建立 (二)协调反垄断过程中的冲突,统一实施反垄断。从现实 在“有效竞争理论“基础之上。有效竞争理论充分考虑到规模 反垄断看,我国的反垄断执法呈现“双层次多机构”的模 经济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意义,承认垄断存在的合理性,认为当 式,这种立法模式无疑会导致反对垄断不力,有些垄断行为这 垄断与有效竞争相容时就是适度垄断。市场公平竞争应当是 些机构都无法进行监管,出现“真空”状态,造成了执法混乱。 一种有效竞争,是建立在有效竞争理论基础之上的一种竞争 产生这种问题的根源在于,没有科学合理的规定反垄断法的 理念,是反垄断法关注并解决的竞争机制。 立法目的,没有协调好各机构的职能。 从市场公平竞争的构成要素上看,根据休格斯教授的主 (三)为执行反垄断法提供参照。在执行反垄断法时,由于 张,应包括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反垄断法意义上 存在着反垄断豁免而法律对此规定不足时,就突显反垄断法 的起点公平是对不同的人适用不同的规则,让相同的人一起 的立法目的的重要性。其立法目的具有宣示性和导向性,具有 竞争。公平竞争的过程公平是不言面喻的,只有竞争过程公平 弥补具体规则规定的不足之处,使执行反垄断法具有时效性 才能进行有效竞争。公平竞争的结果公平是指竞争强者和弱 和科学性。 者共存,在市场竞争中相互激励,共同进步,实现共赢,而不是 二、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的阐释—《反垄断 以强凌弱,淘汰弱者。 法》第一条 (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 我国《反垄断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制止和预防垄断行为, 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 我国《反垄断法》使用“经济运行效率”的提法,侧重于国 家对经济运行的宏观凋控,体现了“有形之手”与“无形之手” 197 ● 2010年11月 NOV.201 0 文艺理论 LJTERARY THEoRY 的结合,是可取的。我国《反垄断法》将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 整体利益作为立法目的,主要是基于消费者是弱者需要给予 保护,社会整体利益也是国家利益的体现,当然也要保护,以 及经济运行效率提高导致的结果需在法律上确认等原因。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国家法律保护,冈为我国 的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只有在法律上予以确认和 保护才能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有限公司的独家经营权,为电子监管网坐收渔利漫天要价提 供了土壤,另外经营者获取的巨额利润是建立在其他经营者 并最终由消费者买单的基础上的。这就非常明显的表现出反 垄断法所保护的市场公平竞争、消费者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 等立法目的存在冲突,反垄断法到底应当首先保护哪种目的。 因此,需要对我国的多元化立法目的作出相应的解释,明确反 垄断法执法、司法过程中应如何使其符合立法目的。 (二)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的完善 实际上,反垄断法这一立法目的的 个方面是有机联系 的统一整体。经济运行效率的提高是保护消费者利益、社会整 体利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后两个方面又 笔者认为,反垄断法应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经济运行 效率为基点,以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基本利益 是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的关键。 三、对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的评析 我国《反垄断法》的颁布,对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 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消费者利益等等有着极其重 要的作用,是立法里程上的一座丰碑。然而近乎完美的反垄断 法的立法目的,孰不知,多元化的立法目的必然存在冲突。前 文述及科学合理规定反垄断立法目的的重要性,笔者意在使 国人认识到,如何合理协调冲突,解决问题,是当前实施反垄 断法的重中之重。一部法律的实施取得良好的实效,前提是解 决它自身存在的问题。 (一)对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本身的质疑 首先,我国反垄断立法应否采多元化的立法目的。20世 纪80年代,美国学术界爆发过一场关于反垄断法保护目的大 辩论,双方分别被概括为一元论学派和多元论学派。芝加哥一 元论学派认为,美国反垄断法唯一的目的是提高经济效益。多 元论批评者则将芝加哥学说形容为“最低纲领”和“弃权主义 的效率议事代表”。芝加哥学派代表人物波斯纳认为反垄断的 唯一目标就是经济效率。从实施情况上看,美国反垄断法更倾 向于目的多元化,并不仅仅单一地关注经济效率的最大化,同 时还关注消费者利益、中小企业的发展甚至社会民主政治等 非经济效率的目标,有时这些非效率目标还可能凌驾于经济 效率之一目标上。例如美国的《谢尔曼法》明确体现了提高消 费者福利这一目的,在《克莱顿法》中也有体现。因此,可以说 美国的反垄断立法采的也是多元化的立法目的。根据我国的 特殊国情,规定多元化的立法目的,保护多种利益,不仅是经 济上的要求,而且是政治上的要求。经济上,需要预防制止垄 断行为、维护公平市场竞争,保护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促进 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稳定发展;政治上,需要要明确为经济 效率、消费者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等提供法律保护的地位。 其次,我国反垄断法的多元化立法目的是否完美无缺。诚 然,采多元化的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是科学合理的,符合我国 国情,但是多元化的立法目的必然存在矛盾和冲突。因为多元 化的立法目的意味着法律需要保护的利益就越多,利益之间 存在冲突在所难免,所以会导致立法目的之间的冲突。这些问 题的焦点就集中于如何确定哪种目的是反垄断法的首要目 的,如何确定多元立法目的之间的位阶。例如我国反垄断法第 一案,北京4家防伪企业诉国家质检总局案,一方面,国家质 检总局的行政行为使中信国检在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中形成 垄断的地位,严重损害了原告及防伪企业其他企业参与 市场公平竞争的权利;另一方面,通过赋予北京兆信信息技术 198 取向,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为总体宏观目标。只 有确立这样一项基本规则,才能更好地实施反垄断法。 首先,反垄断法通过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公平 竞争和经济运行效率。我国反垄断法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 作为立法目的之一,其直接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因此,在反垄断案件的司法过程中,应当 着重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提高经济运行效率,这是两个基 点。 其次,反垄断法保护众多利益,尤以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 共利益为基本价值取向。在存在垄断行为的情况下,国家、经 营者、消费者和社会公众都有可能受到垄断行为的危害,但是 反垄断法不可能全方位保护所有人的利益,必须明确所要保 护的基本利益。笔者认为,相对于国家、经营者的利益,保护消 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是重中之中,因为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国 家的长治久安。然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基本价值向之一,却 是一个很难衡量的标准,国外将其作为重要立法目的的情况 并不多见。笔者认为,有必要明确“社会公共利益”的内涵与外 延,即确立一个相对可衡量和可预期的标准。 再次,反垄断法条文中的立法目的条款最后将“促进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也写入其中,如何看待“促进社会主 义健康发展”这一立法目的的地位呢?笔者认为,我国反垄断 法是以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健康发展为总体宏观目标的。不论 是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 率,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归根结底都是为了促进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为,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的 制度设计根本目的在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 参考文献: 【1]时建中_反垄断法——法典释评与学理探源【M】.北京:中国人民 大学出版社,2008. [21邱本.经济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31蒋悟真.反垄断法的基本精神阐释[JJ_社会科学,2009(9). [4]王晓哗.多元化目的——欧共体竞争法目的和任务评述【J].国 际贸易,2001(9). [5】杨紫煊.经济法[M】.北京:北京大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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