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对于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法律规定各级院长对本院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并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并再审,而且当事人也可以向上一级申请再审。另外,当事人还可以向人民提出申诉。人民对此也可以依职权提出抗诉。
法律依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第三十四条 各级仲裁委员会主任对本委员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处理,应提交本仲裁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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