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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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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

1. 溢短装条款:为了避免因实际交货不足或超过合同规定而引起的争议,方便合同的履行,对于一些数量难以严格限定的商品,如大宗的农副产品、矿产品及某些工业制成品,通常是在合同中规定交货数量允许有一定范围的机动幅度。

2. 唛头:运输标志又称唛头,通常是由简单的几何图形和一些字母、数字及简单的文字组成,其主要内容包容:目的地的名称或代号;收、发货人的代号;件号、批号。此外,有的运输标志还包括原产地、合同号、许可证号和体积与重量等内容。

3. 贸易术语:也称价格术语或贸易条件,是国际贸易商品单价中一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它是用一个简短的概念或外文缩写来说明交货地点、商品价格构成和买卖双方有关费用、风险和责任的划分,确定卖方交货和买方接货方面的是权利和义务。

4. 国际贸易惯例:只是在国际贸易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并经国际组织加以编纂和解释的一些具有普遍意义的习惯做法和解释才称之为国际贸易惯例。

5. 象征性交货:所谓象征性交货,是针对实际交货而言的,前者是指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后者则是指卖方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提交给卖方或其指定人,而不能以交单替代交货。

6. 海运提单:是船方或船公司或其代理在收到其承运的货物时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证件,它体现了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7. 清洁提单:是指承运人对货物的表面状况或其他方面未加批注的提单。

8. 班轮运输:又称定期船运输,即船舶按照预定的航行时间表,在固定的航线上,以既定的港口顺序,经常地从事航线上各港口间运输业务并按事先公布的费率收取运费的海洋运输经营方式。

9. 租船运输:又称不定期运输,它与班轮运输不同,没有预定的船期表,航线和停靠港口也是不固定,船舶就航的航线和停靠的港口、运输货物的种类及航运时间等都按承租人的要求,由船舶所有人确认而定,运费或租金也由双方根据市场行市在租船合同中加以约定。

10. 海上风险:又称海难,是指海上及海上航行有关的发生在陆地上或海陆、海河或驳船相连接处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11. 海上损失:简称海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在海运过程中,由于海上风险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

12. 共同海损:载货船舶在海洋运输中,遇到危及船、货的共同危险,船长为了维护船舶和所有货物的共同安全或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有意识地并且合理地作出某些特殊牺牲或支付一定的特殊费用,这些特殊牺牲和费用称为共同海损。

13. “仓至仓”条款: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发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存储处所。

14. 汇付:或称汇款,是指付款人主动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将款项汇交收款人。

15. 托收:是指由接到托收指示的银行根据所收到的指示处理金融单据和/或商业单据以便取得付款或承兑,或凭付款或承兑交出商业单据,或凭其他条件交出单据。

16. 信用证:是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

17. 索赔:所谓索赔,是指受损方向违约方提出损失赔偿的要求。

18. 仲裁:所谓仲裁,又称公断,是指由买卖双方按照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签订的仲裁协议,在争议不能通过协商解决时,自愿将有关争议交给双方都信任的第三者进行裁决。

19. 不可抗力:又称人力不可抗拒,是指买卖双方签约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发生意外事故的一方可根据契约规定或法律规定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延期履行合同。

20. 发盘: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和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在发盘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思,即构成发盘。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

21. 接受:所谓接受,是指受盘人在接到对方的发盘或还盘后,声明或以其他行动表示完全同意发盘内容,并愿按这些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签订合同的一种表示,在法律上

称为“承诺”。

22. 经销:是指进口商(即经销商)和国外出口商(即供货商)达成协议,承担在规定的期限和地域内购销指定商品的义务。

23. 代理:国际贸易中的代理业务是指以委托人为一方,委托的代理人为另一方,在约定的时间和地区内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资金从事业务活动。

24. 拍卖:是指专营拍卖业务的拍卖行接受货主的委托,在一定的地点和时间,按照一定的章程和规则,以公开叫价竞购的方法,把货物卖给出价最高的买主的一种现货交易方式。

25. 补偿贸易:是指在信贷基础上进行的、进口与出口相结合的贸易方式,即进口机器设备、技术或原材料,然后以回销产品或劳务所得价款,分期偿还进口设备的价款及利息。

二.简答

1. 合同中规定商品品质的方法有哪几种?(133)

答:(1)以实物表示商品品质(即以作为交易对象的商品的实际品质或以能代表商品品质的样品来表示商品品质。):看货买卖、凭样品买卖(2)以说明表示商品品质(凡以文字、图片、照片等方式来说明商品的品质者均属于凭说明表示商品品质的范畴。):凭规格买卖、凭等级买卖、凭标准买卖、凭说明书买卖、凭商标或品牌买卖、凭产地名称买卖。

2. 凭卖方样和凭买方样进行买卖时应注意那些问题?

答:(1)应争取凭我方样品成交,样品要具有代表性。(2)要留存复样。(3)如货样难以保证完全一致,应在合同中加列“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的字样。(4)考虑对方来样有无不良影响,我方生产技术条件能否达到。(5)买方来样时,最好将“来样成交”改为凭“对等样品成交”(6)注意工业产权问题。在凭买方样时,合同中订明“若发生工业产权纠纷与卖方无关”

3. 什么是运输标志、指示性标志和警告性标志?(143)

答:1)运输标志又称唛头,通常是由简单的几何图形和一些字母、数字及简单的文字组成,其主要内容包容:目的地的名称或代号;收、发货人的代号;件号、批号。此外,有的运输标志还包括原产地、合同号、许可证号和体积与重量等内容。2)指示性标志,又称安全标志,它是针对商品的特性提出的在运输和保管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一般都是以简单、醒目的图形或文字在包装上面标出。3)警告性标志,又称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即在爆炸品、易燃品、有毒物品、腐蚀物品、氧化剂和放射物品等危险货物的运输包装上应醒目的图形、文字和特定的图案刷制的用于各类危险品的标志,以示警告,使有关人员在货物的运输、保管和装卸过程中,根据货物的性质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以保护物资和人身的安全。

4. 什么是定牌、无牌和中性包装?在我国出口业务中,何种情况下采用这些做法?(144)

答:1)中性包装,是指既不标明生产国别、地名和厂商名称,也不标明原有商标或品牌的包装。中性包装包括无牌中性包装和定牌中性包装,前者是指包装上既无生产国别和厂商名称,又无商标或品牌;后者是指包装上仅有买方指定的商标或品牌,但无生产国别和厂商名称。2)采用中性包装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打破某些进口国家和地区的关税和非关税

壁垒,以及适应交易的特殊需求(如转口贸易等),是加强对外竞销和扩大出口的一种手段。①在定牌生产的商品和/或包装上,只用外商所指定的商标或品牌,而不标明生产国别和出口厂商的名称,这属于采用定牌中性包装的做法。②在定牌生产的商品和/或包装上,表明我国的商标或品牌,同时也加注国外商号名称或表示其商号的标记。③在定牌生产的商品和/或包装上,采用买方所指定的商标或品牌的同时,在其商标或品牌下表示“中国制造”的字样。

5. 国际贸易中重量的计算方法有哪几种?各适用于什么商品?(139)

答:(1)毛重:(毛重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加包装物的重量。)这种计重办法一般适用于低值商品。(2)净重:(净重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即除去包装后的商品实际重量。净重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计重办法。)不过,有些价值较低的农产品或其他商品有时也采用“以毛作净”的办法计重。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如果货物是按重计量和计价,而未明确规定采用何种方法计算重量和价格时,根基惯例,应按净重计量和计价。(3)公量:(以商品的干净重(烘去商品水分后的重量)加上国际公定回潮率与干净重的成绩所得的重量,即为公量。)这种计算方法适用于棉花、羊毛、生丝等吸湿性较强、所含水分受客观环境影响较大、重量很不稳定的商品。(4)理论重量:某些按固定规格生产和买卖的商品,如马口铁、钢板等,只要其规格一致,每件重量大体是相同的,一般可以从其件数推算出总量。(5)法定重量:所谓法定重量,是指商品重量加上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物料,如销售包装等的重量。

6. 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哪几种?分别解释哪些术语?(153)

答:(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主要说明了CIF买卖合同的性质和特点。(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正本》该修订正本对Ex、FOB、FAS、C&F、CIF、Ex Dock六种

贸易术语作了解释和规定,其中FOB术语又细分为6种。(3)《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该通则共解释了13种贸易术语,分别是EXW、FCA、FAS、FOB、CFR、CIF、CPT、CIP、DAF、DES、DEQ、DDU、DDP。

7. 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地位和作用?(152)

答:1)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的,因为它不同于法律,对贸易双方都无强制性,故交易双方有权在合同中作出与某项惯例不服的规定。2)国际贸易惯例对贸易时间仍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一方面,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采用某惯例时,该惯例对买卖双方就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另一方面,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既不排除、也不明确规定采用何种惯例,一旦在合同执行中发生争议,受理该争议案的司法和仲裁机构也往往会援引某些公认的或影响较大的惯例,作为判决或裁决案件的依据。

8. 三种主要贸易术语的内容?(157)

答:(1)FOB的全文是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卖方主要义务:①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指定装运港,按港口惯常方式,将符合合同的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②在需要办理的情况下,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③负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各种费用和风险;④自负费用,提供证明或无移交至船上的通知单据;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讯,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所代替。买方义务:①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日期、装船地点的充分通知;②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的一切

费用和风险;③在需要办理的情况下,自负费用和风险,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④按合同规定,接受卖方提供的货物及有关单据并支付货款。(2)CIF的全文是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加保险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不需再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并负责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以及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运费。卖方的主要义务包括:①签订从指定转运港运往约定目的港的合同,在买卖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和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②在需要办理的情况下,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③负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各种费用和风险;④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自负费用办理水上运输保险;⑤自负费用及时向买方提供为买方在目的港提货所用的通常的运输单据。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讯,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所代替。买方主要义务包括: ①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的一切费用和风险;②在需要办理的情况下,自负费用和风险,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③按合同规定,接受卖方提供的货物及有关单据并支付货款。(3)CFR 的全文是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卖方的主要义务包括:①签订从指定装运港运往约定目的港法的合同,在买卖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和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装上船营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②在需要办理的情况下,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③负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各种费用和风险;④自负费用及时向买方提供为买方在目的港提货所用的通常的运输单据。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讯,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所代替。买方的主要义务包括:①承担货物

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的一切费用和风险;②在需要办理的情况下,自负费用和风险,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③按合同规定,接受卖方提供的货物及有关单据并支付货款。

9. FOB的几种变形?(159)

答:①FOB班轮条件(FOB Liner Terms)。指装船费用如同以班轮装运那样,即卖方不负担有关装船的费用。②FOB包括理舱(FOB Stowed 或 FOBS)。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③FOB包括平舱(FOB Trimmed 或FOBT)。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④FOB包括理舱、平舱(FOB Stowed and Trimmed 或FOBST)。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理舱费和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⑤FOB吊钩下交货(FOB Under Tackle)。是指卖方仅负责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船只的吊钩所及之处,有关装船的各项费用一概由买方负担。

10. 佣金、折扣和成本核算的计算?(171)

答:①出口成本=进货价款+国内费用+出口税 或 =进货成本+商品流通费+出口税(国内费用可以分为进货费用和商品流通费两部分,进货费用是指在供货部门与外贸公司交接前的费用,进货费用加上进货价款即为外贸公司的进货成本;商品流通费是指商品交接后至出口起运前这段商品流通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加工整理费、包装费、国内运杂费、商品损耗费、出口单证费用、银行费用及其他实际支出的经营管理费用。)

②出口盈亏额=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出口总成本 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出口外汇净收入(FOB净价)×外汇人民币买入价 出口商品盈亏率=出口盈亏额÷出口总成本×

100% (如果计算结果为正,则求出的百分比为盈利率;如果计算结果为负,则为亏损率)③出口商品换回成本(换汇率:用多少人民币换回1美元)=出口总成本(人民币)÷出口销售外汇净收入(美元) (如果换汇成本高于银行的外汇牌价,表明出口亏损;如果低于银行的外汇牌价,表明出口盈利。)④出口创汇率=(成品出口外汇净收入-原料外汇成本)÷原料外汇成本×100%(当原料为国产时,其外汇成本按原料的FOB出口价格计算;当原料为进口时,则按该原料的CIF进口价格计算⑤佣金:单位货物用金额=含佣价×佣金率 净价=含佣价-单位货物用金额=含佣价-(含佣价×佣金率)=含佣价(1-佣金率) 含佣率=净价÷(1-佣金率)⑥单位货物折扣率=原价×折扣率

11. 何为班轮运输和租船运输?试分析简述其特点。(184)(186)

答:(1)班轮运输又称定期船运输,即船舶按照预定的航行时间表,在固定的航线上,以既定的港口顺序,经常地从事航线上各港口间运输业务并按事先公布的费率收取运费的海洋运输经营方式。●其特点是①“四固定”,即船舶按照固定的船期表、沿着固定的航线和港口来运输,并按相对固定的运费率收取运费。②由船方负责配载装卸,装卸费包括在运费中,货方不再另付装卸费,船货双方也不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③船货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豁免,以船方签发的提单条款为依据。④班轮承运货物的品种、数量比较灵活,货运质量较有保证,且一般采取在码头仓库交接货物,故为货主提供了较便利的条件。(2)租船运输:又称不定期运输,它与班轮运输不同,没有预定的船期表,航线和停靠港口也是不固定,船舶就航的航线和停靠的港口、运输货物的种类及航运时间等都按承租人的要求,由船舶所有人确认而定,运费或租金也由双方根据市场行市在租船合同中加以约定。●其特点是:租船运输大多以运输货值较低的大宗货物为主,如粮谷、饲料、矿砂、煤炭、石油、化肥、木材及水泥,而且一般都是整船运输。“四不定一为主”即不定航线、不定港口、不定船期、不定运价,易运输货值较低的大宗货物为主。

12. 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表现在哪些方面?(202)

答: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表现在3个方面。①货物收据。(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货物收据,证明承运人已按提单的记载收到托运人货物。)②运输契约的证明。(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定力的运输契约的证明。提单条款明确规定了承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责任与豁免,是处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争议的法律依据。)③物权凭证。(提单是货物所有权,在法律上的提单具有物权证书的效用。收货人在目的港提取货物时必须提交正本提单。提单可以通过合法手续转让,转让提单也就意味着转让物权。它也可以被作为抵押品向银行融资。)

13. 什么是国际多式联运?它构成的条件有哪些?(192)

答:1)国际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由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受货物的地点运到另一国境内指定的交货地点”的一种现代综合运输方式。2)①必须是至少采用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连贯运输。②必须是国际间的货物运输。③必须由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总的责任。④必须有一个多式联运合同,明确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豁免的合同关系和多式联运的性质。⑤必须使用一份全程多式联运单据。⑥必须是全程单一运费费率。

14. 不同运输方式运单的性质怎样?

答:有海运提单、铁路运单、航空运单,其中除了海运提单可以作为物权凭证外,铁路运单、航空运单都不能作为物权凭证。

15.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本有哪些种?三种基本险别的责任范围有何区别?(217)

答:(1)平安险。责任范围:①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如果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时,则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②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③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④在装卸或运转时由于一件或数件甚至整批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⑤被保险对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货物的保险金额危险。⑥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及在中途港或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和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⑦共同海损的分摊、牺牲和救助费用。⑧根据运输契约中“船舶互撞责任”条款规定的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2)水渍险。责任范围:除包括上述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对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负赔偿责任。(3)一切险。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责任外,还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造成的全部或部分负责赔偿。实际上,一切险是平安险、水渍险及一般附加险的总和。

16. 构共同海损的条件有哪些?(215)

答(1)船方在采取紧急措施时,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实际存在或不可避免,而不是主观臆测的。(2)船方采取的措施,必须是为了解除船、货共同风险,有意而且合理地采取。(3)所作出的牺牲和支付的费用必须是非常性质的。(4)构成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支出必须是有效的。

17. 什么是托收?托收分为哪几种方式?(243)

答:1)是指由接到托收指示的银行依据所收到的指示处理金融单据和/或商业单据以便取得付款和承兑,或凭付款或承兑交出商业单据,或凭他条件交出单据。2)所使用的汇票不同,托收有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之分,国际贸易中大多使用跟单托收。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跟单托收又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付款交单:即期付款交单;远期付款交单。

18. 什么是信用证?简述其一般的收付程序?(249)

答:1)信用证:是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2)程序:①——进出口人订立买卖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②——进口人填写开证申请书,交纳押金或提供其他担保,要求开证行开征;③——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书的内容,向出口人(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并寄交出口人所在地的通知行;④——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⑤——受益人审核信用与合同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备齐各项货运单据,开立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交当地议付银行请求议付;⑥——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无误后,按照汇票金额扣除利息,把货款垫付给受益人;⑦——议付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索赔;⑧——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⑨——开证行通知开证人付款赎单,开证行验单无误后付款;⑩——开证行将单据交给开证人。

19. 国际结算中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特点有哪些?(251)

答:(1)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付款人只能是银行。)(2)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

(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于合同以外的另一种契约。)(3)信用证是一种单据的买卖。(“单证一致” “单单一致”)

20. 在国际贸易中,其具体做法有哪几种?(261)

答:①汇付与付款交单托收相结合;②信用证与汇付相结合; ③信用证与托收相结合;④汇付、托收和信用证相结合。

21. 仲裁协议的形式有哪几种?其作用是什么?(278)

答:(1)仲裁协议的形式有两:一种是由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表示同意把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决定的种协议,即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另一种是由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后订立的,表示同意把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的协议,也即提交仲裁的协议。(2)仲裁协议的作用:①约束双方当事人只能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不得向起诉。②排除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③使仲裁机构取得争议案件的管辖权。(上述三项作用的中心是第二条,即排除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

22. 商检证书有何作用?(272)

答:(1)作为证明卖方所交货物品质、重量(数量)、包装及卫生条件等符合合同规定的依据;(2)作为买方对品质、重量、包装等条件提出异议,拒收货物,要求索赔、解决争端的凭证;(3)作为卖方向银行议付货款的单据之一;(4)作为海关验关放行的凭证。

23. 构成一项法律上有效的发盘必须具备哪些条件?(295)

答:(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受盘人提出。(2)发盘内容必须十分确定(3)表

明发盘人订立合同的意思(4)传达到受盘人

24. 发盘在哪些情况下失效?(296)

答:发盘的终止即发盘的失效:(1)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内未被接受,或虽未规定有效期,但在合理时间内未被接受,则发盘终止。(2)因被撤销而终止。(3)因被拒绝而终止。(4)因不可抗力而终止,如禁令或措施、战争、自然灾害等。(5)因发盘人或受盘人在发盘被接受前丧失行为能力而终止。

25. 发盘发出后,如发生意外情况或者发现内容有误,发盘人能否撤销或撤回发盘?(296)

答:(1)发盘的撤回是指发盘在到达受盘人之前,即在发盘尚未生效时收回该项发盘使之不能生效的行为。《公约》规定:“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撤回发盘的条件是:撤回通知比发盘先到达受盘人;撤回通知与发盘同时到达受盘人。(2)发盘的撤销是指在发盘已到达受盘人,即发盘已生效后,发盘人取消该项发盘,解除发盘效力的行为。发盘的撤销是有条件的,即发盘的撤销通知必须在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到达受盘人。但是,在下列条件下,发盘不能再撤销:发盘中注明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盘是不可撤销的; 受盘人有理由信赖发盘是不可撤销的且已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行事

26. 一项有效接受必须具备哪些条件?(297)

答:(1)接受必须由受盘人发出,而不是其他人。(2)接受必须表示出来,其方式可以是口头或书面声明,也可以是其他行动,如按发盘中规定的条件开立信用证、发运货物、

支付货款等。(3)接受必须与发盘相符。(4)接受必须再发盘的有效期限内到达发盘人。

27. 逾期接受在何种情况下仍具有接受能力?(298)

答:逾期接受仍然有效:一是如果发盘人毫不迟疑地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将其人为该逾期接受仍属有效的意思通知受盘人;二是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在传递正常情况下是能够及时送达发盘人的,除非发盘人毫不迟疑地用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受盘人,他认为发盘已经失效。总之,在接受迟到的情况下,不管受盘人有无责任,决定该接受是否有效的主动权在发盘人。

28. 国际贸易中的代理有哪些主要形式?(316)

答:(1)总代理。既委托人在指定的地区内的全权代表,他有权代表委托人进行签订买卖合同、处理货物等一般商务活动和某些非商务性的事务,有权指派分代理并可分享分代理的佣金。(2)独家代理。即在指定地区和期限内单独代表委托人行为,从事代理协议中规定的有关业务的代理人。(3)佣金代理。又称一般代理,是指在同一地区和期限内委托人可同时委派几个代理人代表委托人行为,代理人不享有独家经营权。

29. 简述补偿贸易的作用?(324)

答:(1)对进口方的作用:第一,补偿贸易是一种较好的利用外资的形式。第二,通过补偿贸易,可以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发展和提高本国的生产能力,加快企业的技术改造,使产品不断更新及多样化,增强出口产品的竞争力。第三,通过对方回购,还可在扩大出口的同时,得到一个较稳定的销售市场和销售渠道。(2)对设备供应方的作用:第一,有利于突破进口方支付能力不足。第二,或者在回购中取得较稳定的原材料来源,或

从转售产品中获得利润等方面,也能起到积极地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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