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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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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作者:覃敏琦 向忠诚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8期

摘要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是我国行政诉讼的唯一特有原则。为了完善这一原则,除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外,对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允许进行司法审查,要健全司法审查制度以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并且合法性审查原则应包含合理性审查内容,自由裁量行为也应该且必须接受司法监督审查。

关键词具体行政行为 合法性审查 司法权与行政权

作者简介:覃敏琦,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2009级学生;向忠诚,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图分类号:D9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6-158-01

一、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的涵义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是我国行政诉讼的唯一特有原则。这一原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涵义:一是合法性审查的对象。在行政诉讼中,合法性审查的对象,只能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而不包括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只能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而不包括抽象行政行为。二是合法性审查的依据。人民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依据是、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三是合法性审查的范围。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只进行合法性审查,一般不审查合理性问题。四是合法性审查原则适用结果是根据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情况,依法作出维持判决、撤销判决、确认判决和履行判决。① 二、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存在的缺陷

无论是有关行政诉讼的法律、法规还是最高人民的司法解释,都没有关于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由哪一管辖的规定,并且对的行政复议决定被明确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这在客观上剥夺了行政相对方对这类行政行为不服而享有的行政诉权和人民对这类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导致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实际上不受司法审查的结果。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原则上只受理行政相对人因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对涉及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以外的权利受到侵犯,只有在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时才能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是,在我国,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财产权之外的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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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等都是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公民享有的这些权利即使受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时,也不属于人民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这就造成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受损后无处申诉的局面。

依我国行政诉讼立法规定,对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只进行合法性审查,一般不审查合理性问题,只有对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才能作出变更判决。然而,由于行政行为的复杂性和行政立法的局限性,法律不可能把社会生活中的各类情况都详尽地规定下来,在许多情况下都赋予行政机关广泛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法定幅度范围内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属于合理性问题,其游离于司法审查范围之外,等于默许了行政机关主观随意产生的那些不公平、不公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合法,行政机关就可能随意进行政裁量,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作出有损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行为。这不仅不利于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使行政合理性原则在行政诉讼中无法得到实现。

三、克服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存在缺陷的建议

为了克服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存在的缺陷,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除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外,对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允许进行司法审查。实施的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具有政治性、灵活性、秘密性和紧急性,并且涉及国家整体利益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不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合理的。但是,对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如果不能进行司法审查,就可能导致行政权的滥用,扭曲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不利于我国行治的建设。

第二,健全司法审查制度以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对公民基本权利提供完整的司法保护,是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作为公民权利的“保护神”,没有理由拒绝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我国的《行政复议法》正是基于上述精神,将行政复议的范围由原来的“人身权、财产权”扩大到了所有的“合法权益”。为了平衡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求得行政监督法律制度的协调发展,《行政诉讼法》也应当作出相应的调整。此外,为了履行我国加入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我国也有必要对该公约规定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提供司法保护。

第三,合法性审查原则应包含合理性审查内容,自由裁量行为也应该且必须接受司法监督审查③。虽然我国《行政诉讼法》仅明确规定了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合理性问题规定不甚明确,但目前较为一致的观点认为,我国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是以合法性为标准,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和滥用职权行为可适用合理性标准。将行政合理性内容全面纳入司法审查是有必要性的。合理性原则是现代社会行制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合法性原则的更高体现。由于行政管理活动的纷繁与复杂,不可能通过立法运用严密的法律规范来约束一切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由此产生。对于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行政主体的裁量权,要尊重行政主体的选择和判断,行政裁量较少受到法律的约束,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大量存在。随着自由裁量权的过度膨胀,客观上造成了对行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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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并由此造成了恶性循环的影响。对自由裁量行为应有所日益成为社会及公民的普遍要求,也是民主与法治的健全与发展的需要。 注释:

①马怀德.行政诉讼法学(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②陈秀梅.论我国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

③于宁杰.对合法性审查原则的几点思考.行学研究.19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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