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远比对研究结论更为重视,因为结论是一时的,而方法在一定程度上是永恒的。只有掌握了规范而科学的方法并加以运用,才能得出自己的结论并评价他人的结论。有学者甚至声称,一切理论探讨最终都可以归结为研究方法的探讨。
在美国这样的发达国家,犯罪学研究的发展历程确实证明了这一点。如果熟读一些常见的理论就会发现,美国犯罪学是在理论创立、检验和评估、再创立的过程中发展的。创立理论需要遵循科学而规范的方法,检验和评估往往是对研究方法的科学性和严密性的评估,再创立必须建立在克服已有理论所用方法之缺陷的基础之上。在作者亲历的美国纽约州立大学奥尔伯尼分校刑事司法学院的犯罪学课堂上,与研究方法相关的课程有研究设计、统计学、应用统计学、研究方法学等多门课程,持续两个学年,而讲授犯罪学研究结论的课程只有犯罪的相关因素和解释一门课,课时仅一学期。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此也早有自己的认识。马克思曾就指出:“不仅探讨的结果应当是合乎真理的,而且引向结果的途径也应当是合乎真理的。”① 而在我们的课堂上,情况通常相反,教授给学生的往往都是干巴巴的、教条式的结论,而略去得出这些结论的方法,使学生难以分辨众多似是而非的教条的是非。只有对得出结论的方法进行分析,才能确定这些结论的科学程度。只有采取规范而科学的方法,才能确保结论的科学性。
基于上述研究方法的重要性,国外社会科学教育和研究普遍非常重视研究方法。我国社会科学的许多学科如社会学、教育学、心理学等在这方面都有了很大的进展,有些方面的研究赶上甚至超过了发达国家的水平。但是,犯罪学对规范的研究方法的传授和应用远远落后于这些学科。有学者比较中美犯罪学教育发现的一项重要区别是:美国学者更多的是注重客观(实证)方法和定量研究,主张犯罪学研究应当采取“没有价值的倾向性”,强调数字对犯罪学理论研究的说服力,要求理论应当具有准确性、正确性并经得起检验。中国学者更强调主观方法和定性研究。他们往往从一定的阶级立场或价值观念出发对犯罪进行解释和说明,通过对犯罪现象的分析来证实、发展和完善理论。② “21世纪的中国犯罪学理论只有进行研究方法的革命,才能实现质的飞跃,否则会被非科学的研究方法引入歧途。”为了避免这种现象的出现,切实提高研究水平,在教育中传授并在研究中采纳科学而规范的研究方法已势在必行。
[责任编辑:卜安淳] [书摘]
中国犯罪心理学研究综述
吴宗宪 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8月版
从现有的文献来看,对于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和学科体系,至今没有达成共识。不同的犯罪心理学书籍在所谓的“狭义犯罪心理学”和“广义犯罪心理学”之间徘徊,其中的原因比较复杂,既有对犯罪心理学本身的不同理解,也有对一些具体问题的考虑,例如,编写的《犯罪心理学》教材的使用对象,编写者们在撰写《犯罪心理学》教材时,除了阐述犯罪心理学的基本问题之外,往往将该教材的使用对象特别需要的内容包括进去,进行深入探讨或者加以详细论述,从而造成研究对象和学科体系的重要差异。在法律心理学还没有充分发展、教学中对于之方面课程的课时的限制等问题也没有得到很好解决的情况下,这样的差异可能要存在很长时间。——摘自该书第50页 (苏哲)
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8页。 ② 袁彬、叶希善:《中美犯罪学教育比较及启示》,《宁波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4年第6期。 -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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