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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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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申报制度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生产环境中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检测、评价,并按照规定每年向旗安监局进行一次申报。

第三条 按规定对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日常检测,并做好记录,给单位主要负责人反应日常检测结果。

第四条 职业危害因素测检点的确定,按照有关标准规范执行。

第五条 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第六条 历年检测的数据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第七条 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在旗安监局备案。

第 做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评价工作。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单位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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