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进入高速发展期,能源需要也正在持续猛增,这是矿难频发的大背景,而每一次具体的矿难背后,无疑都存在事后必然值得后悔与检讨的安全隐患未能事先发现与排除。痛定思痛,责任追究肯定要马上进行,事故原因最终也会彻底查清,难到只能做到这些?酿成这起矿难悲剧发生的部分原因也令人深省。
当然,会有人站出来说,一直在采取预防措施,安全管理制度也井然有序的在执行,职责也分工明确等等。但是,这样就说明相关部门没责任了?本人认为,预防措施未建全,责任追究惩罚力度不够等,是使安全问题发生的因素。
安全重于泰山,失去安全的生产,毫无意义。一些企业不顾安全条件盲目突击超产,违章作业、违规操作问题突出。一些地方主管领导和部门工作作风不扎实,监督走过场,管理不到位,使安全生产工作陷于被动。
一、加强安全意识。安全来源于全社会的安全意识和对于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只有依靠法律的力量,依靠全社会的集体力量,才能保证生产安全; 一个地方领导干部的安全意识如何、督促检查力度如何,对一个地区安全生产形势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二、健全安全措施。有的部门为了应付国家安全检查,东拼西凑,借用其他部门的举措,并未完全从本部门实际出发,制定针对性强的措施。这又使生产一线的劳动人员放松了警惕,导致了悲剧的发生。如果,对技术人员严格要求,怎么能会使他们犯技术性错误?那么如果一直注意瓦斯的浓度,及时处理的话,怎么会让这些无辜的生命消失呢?
三、 加强责任追究惩罚力度。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方式不是孤立的,而是一个环环相扣的风险责任链。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依纪处分责任人,可以教育和激励更多的干部振作精神,转变作风,深入基层,排查隐患,及时整改,有利于扭转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俗话说“杀机骇猴”,要想杜绝同类事故发生,就应该加大惩罚力度,使想只贪图利益的有关责任人把“侥幸”过关的心理消灭在萌芽状态。所以说,就是因为在惩罚力度方面太松了,给这些人开了个后门,才纵使他们明知故犯。
对于追求经济利益,不顾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严惩,通过法律的惩戒达到警示作用。尽管国家三令五申强调安全生产,一些企业主为追求最大经济利益,心存侥幸,落实安全工作只是停留于表面,一旦灾难发生则得不偿失,最后还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唯有严明法纪,才能警醒世人,让那些“要钱不要命”的违法生产者有所震撼,让那些心有侥幸、养尊处优的官员们如梦初醒,真正促使安全生产进入良性状态。
地下的矿产资源是人类的宝藏,也是推动人类文明向前发展的物质保证,矿工作为宝藏的开采者理应得到安全工作环境。广大矿主及企业领导也应时刻心系矿工安危,将安全生产落到实处,切莫“亡羊”才“补牢”。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