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2012年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安排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石环发[2012]19号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12.02.21 【实施日期】2012.0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2012年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安排的通知
(石环发〔2012〕19号)
各县(市)区环保局,各环保分局,相关单位: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2012年国控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环办〔2011〕144号)、河北省环保厅《关于做好2012年国控重点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建设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发〔2012〕27号)要求,为做好全市国控、省千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规范自动监控项目建设和管理,现将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石家庄市环境监控中心负责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统计工作进度。
各县(市)区环保局、各环保分局负责具体落实辖区内国控、省千家重点企业污染源 1 / 2
自动监控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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