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 文件编号 深圳市安盛模具有限公司 事故責任管理制 页码/ 次 版本/ 次 主管部门 制 定 批 准 张风 1/1 A/0 人事部 制定日期 2012-11-11 生效日期 1.0目的:为保护在职人员的正当权益,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确保财产安全及在职人员的生命、健康安全制定本制度; 2.0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所有在职人员; 3.0权责:人事部主管、安全专员、各部门主管; 4.0内容: 4.1事故处理程度要求; 4.1.1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上报人事部及公司相关负责人。 4.1.2人事部接到报告后,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人员与物质,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1.3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不要惊慌失措,要有组织、有指挥。首先抢救伤员和排除险情,制止事故蔓延扩大,如无法控制时,应迅速引导现场人员紧急疏散,并及时上报公司领导,准确报警进行抢救,同时为了事故调查分析的需要,事故现场的重要证据应当妥善保护,任何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不得借口恢复生产擅自清理现场造成掩盖真相。 4.1.4根据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事故部门相关责任人应协助人资部及公司相关负责人迅速查清事故发生过程、原因、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收集相关物证、人证、资料,书写工伤报告书 (申请工伤认定)。同时分析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制定预防措施,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尽快恢复生产! 4.2事故责任追究; 4.2.1分清事故责任后,应对事故相关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4.2.2行政责任:书面警告+罚金10元(为轻伤,损失100-500元内医疗费用的),记警告+罚金50元(为轻伤,损失500-1000元内医疗费用的),记小过+罚金100元(为轻伤,损失1000-3000元内医疗费用的),记大过+罚金200元(重伤,损失3000-10000元内医疗费用的),降职或辞退+罚款300元(重伤及伤残,损失10000元以上医疗费用的)。 4.2.3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财产责任,带有明显的补偿性质,根据事故大小、人身伤害程度、财产损失程度给予适当补偿。 4.2.4刑事责任:违法性质最为严重,处罚也最为严历,主要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 4.2.5工伤产生除无可抗拒因素外,轻伤(损失100-3000元内医疗费用的班组长和主管已相应承担责任(部门班组长→主管),重伤(损失3000-10000元内医疗费用的)内为三级连带责任(部门班组长→主管→经理),重伤(损失10000元以上医疗费用的)内为四级连带责任(部门班组长→主管→经理→安全负责人) 4.3事故善后处理 4.3.1工伤员工工伤期间工资按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4.3.2工伤住院治疗的伙食费由社保支付,可享受医院提供营养餐,需请人陪护的(限1人),陪护期工资按每天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伙食费每天20元。 4.3.3工伤治疗所需一切费用,相关补偿待遇,按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办理。 4.3.4医疗终结,休养到期,由人事部通知工伤员工本人正常上班,拒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如原岗位无法正常上班的,由部门主管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无法安排的,由人事部负责安排。 建议:全年发生3起以上或者损失1万元以上事故部门,扣除部门班组长和主管级人员年终奖金的5%元,5起以上,10起以下,损失1万元以上扣除部门班组长和级以上人员年终奖金10%元,10起以上,损失1万以上扣除部门班组长和级以上人员年终奖金20%元;(此处您建议按1/3、3/2、3/3标准扣除年终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