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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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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制度

一、 合作社建立理财小组,小组成员设3名,由社员大会或社员

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可由社员代表和理事会分管监事的同志组成,设组长1名。

二、 民主理财小组设专业合作社民主理财小组专用章1枚,由理

财小组长保管。

三、 民主理财小组有权监督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财务计

划,收益分配方案,公积金,公益金,福利费提出和使用,管理人员的工作确定、承包合同及其他合同的执行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有权检查现金、银行存款、物资产成品、固定资产的库存情况;有权检查会计账目。任何人不得妨碍民主理财小组行使上述职权。

四、 合作社要组织民主理财小组和财务监督小组开展正常活动,

履行工作职责,由会计提供账簿进行清理、审核,每年不少于2次,审核后的账、据要盖章,写出审核意见存档。 五、 经审核后,按账务公开有关规定利用公开栏向社员群众公

开。

六、 公开方式由财务会计负责抄写公开内容,合作社负责做好具

体公开方式,并负责解释群众提出的问题,搜集改进财务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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