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经济2016年10月(下) 金融企业国债利息收入所得税风险的思考 胡 萍 摘要:国债由于可降低税收成本、流动性强、风险较小等特点,成为金融企业投资的重要业务。当前,部分企业享受 国债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不够准确,存在税收风险。本文结合笔者金融企业所得税申报现状,对金融企业国债利息 收入所得税风险进行分析和思考。 关键词:金融企业国债利息收入风险 月8日某一笔交易性国债会计处理为例: (1)购进时: 一、金融企业国债利息收入所得税优惠现状 近年来,国债投资业务已成为金融企业的重要投资业 务,由于其发行主体为国家,信用度较高、投资风险度低、 流动性强等优势,已成为金融企业拓宽资金运用渠道以及改 善资产结构的重要手段和工具。金融企业投资国债的主要收 正确分录应为: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一国债一面值110,000,000.O0 交易性金融资产一国债一折溢价387,748.48 益包括国债利息收入和国债转让增值收入。根据《企业所得 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另 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6号公告规定,国债投资 收益中,国债转让收益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当前,由于我国部分金融企业对国债利息收入税收 理解不够透彻、企业业务系统设计不完善,对国债投资业务 特别是“国债利息收入”科目核算不清,导致企业享受国债 利息收入税收优惠不够准确,存在税收风险。笔者从金 融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实际出发,以两家商业银行税收风险事 项为例,分析国债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申报不准确税收 风险事项。 交易性金融资产一国债一应计利息512,931.52 贷:银行存款110,900,680 企业分录为: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一国债一面值110,000,000.O0 交易性金融资产一国债一折溢价900,680.O0 贷:银行存款110,900,680.O0 可以看出,企业将应计入“国债一应计利息”512931.52 元计入“国债一折溢价”科目中。 (2)持有期间: 企业分录为: 借:应收交易性债券投资利息22,301.37 贷:交易性国债利息收入22,301.37 二、金融企业国债利息收入税收风险分析 (一)购入时包含尚未到期的国债利息申请免税风险 1.税收风险描述。四川省某市商业银行进行交易性国债 该分录无误。其中“国债利息收入”22,301.37元为企 业持有2日该国债可享有的利息收入部分,为根据税收 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 (3)卖出债券时: 正确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110,922,432.88 转让时,将包含在购进成本内未到期的国债利息,与持有国 债期间取得利息收入合并申报免税。其中:购进时已包含在 成本内未到期国债利息为非持有期间利息收入,不应享受免 税优惠。2013年一2015年合计多申报税收优惠金额为 35,128,105.91元,涉及企业所得税款8,782,026.48元。 2.税收法律、法规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 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 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第一条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一国债一面值110,000,000.O0 交易性金融资产一国债一折溢价387,748.48 交易性金融资产一国债一应计利息512,931.52 投资收益一548.48 应收交易性债券投资利息22,301.36 企业分录为: 第二款规定: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 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 x(适用年利率÷365)x持有天数及第三款规定。 3.企业会计处理和风险成因。以该商业银行2015年12 60 借:银行存款110,922,432.88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一国债一面值110,000,000.O0 交易性金融资产一国债一折溢价900,680.O0 金融观察 投资收益一513,480.O0 可见,企业根据国债票面利率计算的23726.03元部分 交易性国债利息收入512,931.52 应收交易性债券投资利息22,301.36 可以看出,企业在购进债券时未正确体现应计利息,将 应计利息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一国债一折溢价”中。而在 卖出债券时企业为了体现应计利息,将应计利息计入为“交 易性国债利息收入”,导致“交易性国债利息收入”多计 512,931.52元,同时“投资收益”亏损加大,计为一513,480 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国债利息收入免税优惠。而企业将按 照摊余成本与实际利率方式计算的收入与票面利率计算之 差,即利息调整部分也计入“国债利息收入”科目,并将该 科目发生额全部申请企业所得税免税,这就导致企业税收风 险。当实际利率方式计算结果高于票面利息时,企业多享受 国债利息收入免税优惠;反之,企业少申报享受国债利息收 入免税税收优惠,税收成本增加。 元。由于“国债利息收入”科目中多计入部分与企业持有期 问国债利息收入均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了免税申 报,导致企业多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 在本例中,企业按照实际利率计算国债利息收入较按票 面利率计算的利息高1631.37元,多享受国债利息收入免税 优惠。在税务审计过程中,笔者对该银行2013--2015年度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国债利息收入”科目明细进行了逐 笔核对,发现企业合计多申报国债利息免税收入为 6,153,229.78元,涉及税款1,538,307.45元。 (二)国债利息未严格按照票面利息收入申请免税风 险 1.税收风险描述。四川省某商业银行企业持有可供出售 国债期间按照实际利率计算国债利息收入并享受国债利息 收入免税优惠。其中:2013年一2015年按照实际利率多计算 国债利息收入并申请免税金额为6,153,229.78元,涉及税 款1,538,307.45元。 三、买断式“买入返售”国债持有期间利息收入所得 税风险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6号公告规定,企业持有 期间国债利息收入可申请免税。在金融企业税收风险管理 中,某银行部分国债涉及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业务仍存在税 收理解分歧。众所周知,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作为融资 的一种方式,与质押式回购的主要区别在于:买断式回购在 2.税收法律、法规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 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 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第一条第 二款规定,企业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 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 持有天数。“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 进行交易开始时,即实现债券所有权的转移,债券自持有人 (正回购方)转移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而非债券质押。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商定未来特定日期由卖方(正回购方) 以约定价格从买方(逆回购方)购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 企业提出,由于交易双方合同中约定正回购方将在未来 某一日期回购相等数量同种债券,国债利息同时支付对价购 “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 3.企业国债利息会计处理和风险成因。以企业某次资产 代码为“9787”的国债为例,企业于2015年购入面值为 回。则融资期间国债利息应由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享受这 部分国债利息免税或由卖方(正回购方)享受这部分国债利 息免税目前尚无明确。笔者认为,一方面,根据债券买 200,000,000元的国债,并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管 理,截止2015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日,按照《企业会 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应作会计分 录: 断式回购交易性质来看,债券产权转移,债券购买方(逆回 购方)在持有该部分国债期间有处置该部分债券的权利。另 一借:应收利息(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23726.03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差额,也可能在贷方) 1631.37 方面,由于目前税收并无特殊业务国债利息收入免税 的相关规定,因此,应按照现有税收,不考虑业务特殊 性质,仅对国债所有者持有期间国债利息收入免税,为比较 容易执行的方式,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证国债利息收入 税收优惠在实际操作中简单易于执行。 四、结论 目前,我国国债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尚不 完全准确,金融企业应进一步完善自身财务会计核算体系, 深入理解、把握国债利息收入税收相关,进一步提高核 算质量,准确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享受相关优惠。 贷:投资收益(可供出售债券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 算确定的利息收入)25357.4(其中根据票面利息计算的利 息部分23726.03元可以申请免税) 实际上,企业所做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可供出售债券投资利息(分期付息债券按票面 利率计算的利息)23726.03 借:可供出售债券利息调整1631.37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国债利息收入23726.03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国债利息收入(可供出售债 券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与票面利息收 入之差)1631.37 参考文献: 【1]李耿雄.论企业所得税筹划[J].行政事业资产与 财务.2014(33). 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