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转让方): 乙方(承租方):
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望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 消防路九道街金铭宾馆对面(安吉尔净水器) 出兑给乙方使用。由乙方接手经营安吉尔净水器。
二.一次转让费人民币30000(叁万元整),另有积压部分商品、器材折合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共计人民币40000元(肆万元整)。与本协议签字之日一次性付清全款。
三.甲方应保证该房转让前取暖费、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有线电视、宽带等不能有拖欠、债务。
四.乙方转让后一切事宜与甲方无关,本合同一式两份签字生效。
甲方: 乙方:
2014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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