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第2期 齐鲁学-lfj N0 2 忌第167期 QILu JoURNAL G raI No 167 孟德斯鸠政治学说的生态政治旨趣 刘京希 (山东大学‘文史哲》嫱辑部.山东济南250100) 摘 要:孟德斯坞戋于武治法律体系受制于自然环境和社台环境的“环境因素谩 ,阻驶立法 扳、行政权和司法权的 三衩舟立说 .具有明显的生态政治理论旨趣。从生态关联的观点看. 同 的自熬环境和社告习俗.孕育耳同的政话法律制度;同时.社台结构局部日素的改变、又喜引起整 十社台结构的改变。正是固为事物问的生态关联,孟裤斯鸠从地理环境和社台习俗八手,探求政 治法律体系的环境基础与演变规律.其理{旨意义无疑超越了时代的局限 关键词:孟德斯坞;汝的精神;环境固素说:三权分立;生态政治 中图分类号:DO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22X(2002)o2—0033—00 孟德斯鸠(Menegdesqu,l689~l755)比英国先哲洛克要晚半个世纪,周此孟德斯鸠恰好活 跃于l8世纪法国启蒙时期,并成为这一时期杰出的先进思想家。孟德斯鸠的主要著作有《波 斯人札记》(1721)、《罗马盛衰原因论》(1734)和《论法的精神》(1748)。其中,《论法的精神》 是孟氏著作中声名最为卓著的一部,也是继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一书之后,又一部综台性的 政治学著作。孟德斯鸠作为新兴资产阶级的理论代盲人,提出了一系列针对封建专制统治的 政治理论。其中,政治法律体系之环境因素说与三权分立说,用今天的观点看,带有显明的生 态政治理论旨趣。 一、“环境因素说 的生态政治取向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的上册中,用了相当大的篇幅,不厌其烦地阐述其关于政治体 系的环境因素观。而且,孟氏把政治体系的环境因素,区分为社会环境因素和自然环境因素, 分别探讨这两种环境因素所施与政治法律体系的客观影响,以求证政治法律体系与社会环境 和自然环境的生态互动关系。 第一,社会环境中的政浩法律体系。关于社会环境与政治法律体系的互动关系,孟德斯鸠 涉及了法律与防御力量的关系。法律与攻击力量的关系,法律与政治体制的关系,法律与公民 的关系,自由与赋税收人多寡的关系,法律与风俗习惯的关系等等,内容极其丰富。限于篇幅, 在此择其要者简述并分析于下。 收稿日期:2001—11—09 作者简介:刘京希(196l一).男,山东齐河^,山东太学‘文史哲》编辑部教授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法律与防御力量的生态关系:盂德斯鸠的理想国家体制是联邦共和国 这种国家形式之 所以理想,是因为它的组成出于公众的自愿,是几个社会的自愿联台,在性质上属于多个社会 体系的有机构成,因而具有生态属性。“这种政府的形式是一种协约。依据这种协约,几个小 邦联合起来,建立一个更大的国家,井同意做这个国家的成员。所以联邦共和国是几个社会连 台(原文如此)而产生的一个新的社会”[1](Pl30)。这种由几个社会自愿构成的、因而符台有机 统一的生态政治原则的联邦共和国,与其他类型的政治体制相比,有着诸多的优势。最重要的 是,它既能够抗击侵略,保持威势,又不易腐化,自取毁灭。“如果有人想在联邦共和国内篡夺 权力的话,他几乎不可能在所有各邦中得到同样的拥护。如果他在某一成员国中获得过大的 权力的话,其余诸成员国便将发生惊慌 如果他把一个地方征服了的话,则其余还保持自由的 地方就要用尚未被篡夺的那部分力量来和他对抗,并且在他的地位确立以前把他粉碎”,“联 邦共和国既由小共和国组成,在国内它便享有每个共和国良好政治的幸福;而在对外关系上, 由于联台的力量,它具有大君主国所有的优点 【1](P131)。这样,就使得联邦共和国将共和政 体的内在优点与君主政体的对外力量完美地统一于一体,实现了生态化整合。 赋税收入的多寡与自由的生态关系。孟德斯鸠认为,向国家缴付赋税,是公民维护自身财 产安全的必要成本,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国家的收入只是每个公民所付出的自身财产的一部 分,公民以这一部分财产的付出为代价,以换取所有财产的安全或快乐地享用这些财产。在孟 氏看来,合理台法的税收.既富强国家,又安定百姓,是两全其美的事情。处理好税赋的量度分 界,使税收负担保持在公民个人能够轻松承受的程度上,就会在国家政治与公民幸福间确立良 性的生态互动关系。通过合法的税赋收入,可以实现国家的富强;而国家的富强,又会带给每 个公民以信心,并使公民产生向前奔的雄心 反之,如果国家无度索取,盲目敛财,倚仗权力把 大自然赋予公民的报酬的大部分夺走的话,人们便将憎厌劳动。进而产生对国家的失望,也就 把怠惰闲怡当作唯一的幸福了。 政治法律体系与民族的风俗习惯的生态关系。孟德斯鸠认为,一国的法律应当顺应该国 国民的良好习性,“在不违背政体的原则的限度内,遵从民族的精神是立法者的职责。因为 当我们能够自由地顺从天然秉性之所好处理事务的时候,就是我们把事务处理得最好的时 候 【1](P305)。为了说明这一观点,孟氏打比方说,假如世界上有这样一个民族,性喜交际,心 胸豁达。且爱好生活,富有情趣,善于表达;活泼而娴雅宜人,洒脱不羁,且勇敢、大度、坦率、有 荣誉心,那么,对于这样一个具有良好精神的民族,立法者就不应当用法律去束缚他们的礼俗 和精神,以免抑制和扭曲他们的品德。如果试图改变一个民族的一般精神,把迂腐拘谨的风气 给予一个秉性快活佚放的民族的话,则对国家和其人民是无任何好处的。只要人民的品性和 习俗不影响政体的性质,不违背政体的原则,法律就应当顺应和维护这种品性和习俗。因为维 护这种良好的品性和习俗,就是保护一国公民的国民性,就是保护一国公民的创造性;反过来, 公民良好品行的被保护,和基于此的创造性的被鼓励。又会助益于国家的政治稳定。维护法律 的良好形象。按盂德斯鸠的意思,法律是重要的政治工具,但法律又不是万能的。“法律是立 法者创立的特殊的和精密的制度;风俗和习惯是一个国家的一般的制度。因此。要改变这些风 俗和习惯。就不应当用法律去改变。用法律去改变的话,便将显得过于横暴……如果用法律去 改变的话。那是极糟的策略”[I](P3IO) 用生态政治的观点看.在这里孟德斯鸠实质上已经不自觉地探讨了法律与风俗习惯的生态 34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互动关系。法律的产生,源自于它生于斯的民族习俗和公民的共同精神,但法律不能因有国家权 力作后盾而恣意妄为 试图违背公民意志和民族习惯.割断其与民族精神的内在联系的脐带。否 则,法律就会走向人民的对立面,法律与民族精神互动的生态环链就会断裂,法律就会演变为暴 政。对此.盂氏论证说:“那个强迫俄罗斯人把胡子和衣服剪短的法律,以及彼得大帝让进城的人 把长袍剪短到膝盖以上那种暴戾的做法,就是苛政……因此,他(彼得大帝)当时并不需要用法律 去改变他的国家的风俗和习惯;他只要提倡别人的风俗和习惯就够了。”[11(P31I) 第二,自然环境中的政治法律体系。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盂德斯鸠就政治法律与气 候的关系,进行了多侧面的考察和阐述,甚而至于,盂氏还别出心裁地探讨了法律和土壤性质 的内在联系。 关于法律与气候性质的关系 盂德斯鸠指出 在法律与一国的气候之间,肯定存在着某种 内在关联,只不过这种关联是间接的,气候是通过对人的精神气质及情感的塑造和影响,进而 影响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如果精神气质和内心的感情真正因不同的气候有极端差别的 话,法律就应当和这些感情的差别以及这些气质的差别有一定的关系” 1](P227】。因此 法律 的制定与宴施,也就必须虑及一国的气候的性质,观照不同的气候条件对立法和司法所施与的 不同影响。当然,气候条件对人的气质和精神的作用,向来都是双向的,即正面的和反面的。 就气候条件对人的精神的正向影响,法律加以固定化、制度化,使之更加积极、主动;而就气候 条件所给予人的精神的反向影响或消极影响,法律则发挥其杠杆作用和调控作用,以化解气候 对人们所施加的不良影响,调整人们的精神状态 就气候通过人的气质所施与法律的正向影响,孟德斯鸠有形象的解说:印度过度的炎热使 人萎靡疲惫,因而厌烦运动,喜好静止,相信静止和虚无是万物的基础,万物的终结。并进而认 为完全的无为是最完美的至境,是人的终极耳标,静止无欲就是美。这种气候对印度人的精神 世界的影响波及到印度人的性格 并最终影响到印度的立法和司法。印度人“温和软弱 并有 怜悯心,因此,他们的立法者对他们有很大的信任。立法者们设定了很少的刑罚,刑罚也不严 酷,甚至不严厉执行。他们把甥侄交给舅、怕、叔 把孤儿交给监护人去看管,这和别的地方交 给父母一样好 他们依据众说周知的关于继承者的优点去规定继承。他们似乎是认为,每一 个公民应该完全信任其他公民的善良本性……快乐的气候产生了坦率的风俗,带来了柔和的 法律!”[Ij(P240—241) 但是,在盂德斯鸠看来,法律并不是气候条件的俘虏。当着气候条件给人的精神的影响与 立法宗旨相违背时,立法者完全有权加以调控,消除气候所带来的不利影响,以调控对象为中 心,在气候条件与法律效力之间,谋求一种生态平衡.化解气候条件对人的精神的消极影响。 所以盂氏说: 农业是人类最主要的劳动。气候越要使人类逃避这种劳动的时候,这个国家的 宗教和法律便越要鼓励人们去从事这种劳动 ,“中国的立法者是比较明智的……他们使他们 的宗教、哲学和法律全部都合乎实际。物理的因素越使人类倾向于静止,道德的因素便越使人 类远离这些物理因素”[I](P232)。反过来,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如果不考虑气候给与人的不 良影响,不和气候的弱点抗争,以在法律和气候之间建立相互制约关系,那么,这个立法者就是 坏的立法者,它所制定的法律就不是好的法律。针对当时欧洲南部所产生的、不顾气候特点的 不良法律,盂德斯鸠指出:“如果要战胜气候产生的懒惰,法律就应该努力消除一切不劳动而 生活的手段。但是在欧洲的南部,法律所做的与此完全相反。法律给那些喜欢无所事事的人 35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们提供了适宜于沉思默想的位置,并且给他们以巨额的财富。这些人生活非常富裕,富有转成 了他们的负担,所以他们有理由把他们过剩的东西给微贱小民 微贱小民已经失掉了财产的 所有权;这些人就使他们过着无所事事的生活,用以补偿他们的损失,这样就使微贱小民甚至 喜爱他们悲惨的境遇。”【1](P233)出现这种不良现象的原因,就在于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没有 把气候与法律的内在关联考虑进去,打破了法律与气候因素的有机平衡和相互制约关系,法律 失去了对人际关系的调控作用。 关于政浩法律与土壤性质的关系。细心的孟德斯鸠在研究中发现,不同的土壤结构,会间 接地导致不同性质的政治法律结构,而且不耕种土地的民族的政治法律体制又不同于农耕民 族。这样,孟德斯鸠就不自觉地触及了土壤结构以及在此基础上的人类生存方式与政治法律 结构的共生构造和生态互动,发掘到了掩藏在政治法律表象背后的经济生存背景。对于土壤 的不同性质所施与政治法律的不同影响,或者说,不同土壤结构以及在此基础上的不同生产方 式和生活方式所导致的不同政治法律结果,孟德斯鸠大致作了三种划分。 其一,优良的土壤结构与政治法律的生态关联。孟德斯鸠所生活的时代,大工业社会尚未 来临,人们仍生存于农业社会,因此.土地或者说农业对政治的影响就显得尤为重要 关于优 良的土地与法律的关系,盂氏认为:“一个国家土地优良就自然产生依赖性。乡村的人是人民 的主要部分;他们不很关心他们的自由;他们很忙.只是注意自己的私事……西塞罗曾对阿蒂 库斯说:‘我们不要想象,以为这些人反对君主政体;因为只要给他们太平的话,一切政体对他 们都是一样的~, 因此.土地肥沃的国家常常是‘单人统治的政体…。因为“肥沃的地方常常 是平原,无法同强者对抗,只好向强者屈服;一经屈服,自由的精神便一去不复返了;农村的财 富就成为那里的人们忠顺于强者的担保品”[】](P2∞一281j。据孟德斯鸠的研究,肥沃的土地不 仅孕育财富,而且还孕育专制政体,因为富裕起来的农民,乞求有强人来保护他们的财产安全 不受侵犯。这样,孟德斯鸠就得出了肥沃土壤与专制政体具有内在生态关联的独特结论。 其二,贫瘠的土壤结构与政话法律的生态关联 肥沃的土壤孕育专制政体,相反,贫瘠的 土壤则孕生宽和的政体,或者叫“数人统治的政体”。原因何也?据孟德斯鸠的分析,两个方 面的因素决定了贫瘠土壤与宽和政体的内在联系。首先,在贫瘠的多山地区,人们能够保存他 们所有的东西,同时,由于土地贫瘠,他们所要保存的东西也并不多 “他们所享有的自由,就 是说他们的政体,成为值得他们保卫的唯一的幸福:因此,自由在崎岖难行的多山国家,比在 那些得天独厚的国家,更占有重要的地位”f,】(P280 J 其次,多山国家的人民,土地虽然贫瘠, 但却得地形之利,易守难攻,来自外部的专制强人不易侵人多山国家,他们不那么容易被征服。 这样,就使得他们保存着比较宽和的政体。 其三,适宜游牧的 地与政治法律的生态关联。不耕种土地的民族,如游牧民旗和狩猎民 族等,其游移不定的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性 使得他们性格粗犷,自由无拘。因此,在孟德斯鸠看 来,“这些民族享有很大的自由;因为他们既然不耕种土地,就不附着在土地上:他们游荡漂 泊。如果有一个酋长企图剥夺他们的自由的话,他们使立即到其他酋长的地方寻找自由,或是 退人山林,和他们的家属住在一起 这些民族享有很大的‘人的自由’,这种自由必然产生‘公 民的自由¨’[1](P286)。 二、“三权分立说”的生态政治意蕴 盂德斯鸠主张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三权互相制约,以使公民的自由得到切实保障。 36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从纯学术意义上,超越阶级局限和时代局限来看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说,对其学说的评价当会 更上层楼=在抽象意义上,不论哪个阶级,也不论是在哪个时代,只要在政治体制上对权力进 行分割,实行分权体制,无一例外地会因为实现了政治权力各部分间的平衡,而使社会安定和 公民自由得到保障。孟德斯鸠分权学说的抽象意义也正在于此。 第一,孟德斯鸠“三权分立说 的立论基础。孟德斯鸠极其推崇公民的政治自由,他甚至 认为,政制的直接目的就是政治自由 总结众多国家的政治制度史,孟氏得出结论:集权侵犯 自由。要实现政制的政治自由目的.就必须进行分权。同时,孟氏对权力占有者滥用权力的恶 习深恶痛绝。而导致权力屡授滥用的根由,他认为也在于政治集权。周此,要铲除滥用权力的 恶习,必须实行权力分立,以权束权 概而言之,孟德斯鸠“三权分立说”的立论基础有二:集 权侵蚀自由,分权保障自由;集权导致滥权,分权限制滥权= 对于自由,孟德斯鸠有恰如其分的界定: 政治自由并不是愿做什么就做什么。在一个国 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 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 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1】fP154) 孟德斯鸠视自由为生命,认为人的自由同人的生命一样,神圣不可侵犯。但在一个权力高度 集中的社会中,自由是难以生存的,集权和自由不可能共存于一个空间。孟氏认为,在三种集权 状态下,自由会荡然无存。其一,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于一人或一机关时,自由就不复存在了 周为权力被不适当地集中,而得不到牵制,当权者往往会滥用权力,制定和执行暴虐的法律。其 二,即使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如果司法权与其中任一权力不分离,自由仍然会被强暴。如果司 法权同立法权台而为一,法官一身二任,既立法又执法.公民的自由就会被专权任意处置;如果司 法权与行政权台而为一,法官便将不再是“公正”的代言人,而转化为政治压迫者。其三,最严重 的是,一旦三权台一,权力绝对集中,则不仅是自由,一切便都完了…(p156)。 针对集权体制滥用权力、侵蚀自由的大弊,孟德斯鸠直切分权主题:“一切有权力的人都 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 休止……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1](P154】显然,只有 分权,才是以权力约束权力的逻辑前提。 第二,“三权分立说”的具体运作 在《罗马盛衰原因论》和《论法的精神》二著作中,孟德 斯鸠详尽地分析了古罗马兴衰的政浩体制背景,认为罗马的兴盛,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在于 “罗马的法律贤明地把国家的权力分配给许多高级官吏,这些官吏相互之间起支持、制止和限 制的作用”[2 (P56)。在古罗马的“最初诸朝,权力是非常协调的,既没有嫉妒心,也没有争执。 国王统率军队,主持祭祀;他有权审判民事和刑事案件;他召集元老院会议,召集人民开会,将 某些事务交付人民审议,并会同元老院决定其他事务 元老院享有很大的权力……国王们提 交人民批准的事务,没有~件不是预先经元老院讨论过的。人民有权选举执行官,批准新的法 律……人民却无司法权”f1](P1 70一】71)。罗马衰败的政治原因,恰在于对权力的重新集中,以及 由此所导致的滥权和对人民的政治自由的侵害。 孟德斯鸠是如此看重三权分立,他结台欧洲各国的政治状况,详细阐述了他的三权分立的 具体运作主张。孟氏认为,在三权分立体制中,立法机关必须接受行政机关的制约,行政机关 有制止立法机关越权行为的权利。由于法律规定了行政权的行使范围,所以立法权就不再有 :j7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对等地牵制行政权的权利。但这并不等于行政权可以脱离立法权的调控,因为立法权有权审 查它所制定的法律的实施情况 用以裁判私人犯罪和争讼的司法权,完全独立于立法权和行 政权,而由选自人民阶层中的人员,在每年一定的时间里,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来行使。孟德 斯鸠对三权的这种划分和制度安排,就使得三权既各自独立,又相互牵制,形成一种相互监督、 相互制约的生态环链,从而既能够净化权力,又能够保障自由,是一种深具生态政治意味的制 度设计。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设计,让笔者联想到一则“分饼之争”的小故事:两个小男孩为 了一块饼在争吵。他们争吵谁应该吃大的一半 两人争执不下,跑去找父亲来解决。父亲说: “你们为什么不把饼切成二等份呢?“儿子道:“没有办法。”父亲又说:“那么你们掷硬币决定, 输的人切饼,赢的人先选。”两个小男孩同意这个办法,结果切出了大小一样的两半。国家权 力的分割也同此理。只有把“切饼权 和“分饼权”分割开来,归不同的人所有,使之互相平衡, 互相牵制,才能避免权力的谋私性滥用。孟德斯鸠三权分立说的价值即在于此。 总之,孟德斯鸠关于政治法律体系受制于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环境困素说”,以及立 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三权分立说”,具有明显的生态政治理论取向。从生态关联的观点 看,不同的自然环境和社会习俗,孕育不同的政治法律制度;同时,社会结构的局部因素的改 变,也会引起整个社会结构的改变 正是因为事物间的生态关联,孟德斯鸠从地理环境和社会 习俗人手,探求政治法律体系的环境基础与演变规律,其理论意义无疑超越了时代的局限 参考文献: 【1]孟德斯鸠论洼的精神: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2]孟德斯鸠.罗马盛衰原因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 责任编辑:刘冠军 On the Purport of Montesquieu§Eco—Politics Doctrine LIU Jing—xi (Editorial Department oy Literaturo,H/story and Philosophy,Shandong n ,Jir,an 250100,C6/ha) Abstract:It is obvious that Montesquieu’s“Environmental Factors Doctrine’ and“Separation of Powers Doctrine”are of eco・politics purport.The first doctrine claims that political and legal sys・ tem are restricted by natural and social environment,while the second means that the government is made up of three distinct departments:legislative,executive and Judicial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cological relevancy,different natural environment and social customs lead to different political and legal systems;meanwhile,the change of certain factors of social structure will cause the tmns ̄rma・ tion of the whole system.Considering the ecological relevancy of various things and starting with geo・ logical environment and social customs,Montesquieu probes into the environmental basis and the transformation law of political and legal system.Its theoretical significance has surpassed the limita- tJon of his ega. Key words:Montesquieu;the gist of law;Environmental Factors Doctrine;Separation of Pow・ er8 Doctrine;eco—politics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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