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 xx铁路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 努力减少火灾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是指建筑工程施工工地堆放各种建筑材料、设备的仓库或堆场;施工人员办公室、宿舍、食堂、更衣室等临时性生活场所;施工作业区以及有较大火灾危险性的临时变电所(配电箱)、乙炔发生器间、油漆间、木工间、电工间、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等。
第三条 公司与各参建单位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公司成立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公司总经理、党工委书记 副组长:公司副总经理、指挥部指挥长
组 员:安质部部长、工程部部长、计划物资部部长、综合部部长、财务部部长、征拆部部长、运营部部长;勘察设计单位现场配合机构负责人;各监理单位总监、监理工程师;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安全总监及安质部部长;公安特派员。
公司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公司安质部,负责组织、协调 xx铁路项目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公司安质部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① 负责指导督促施工单位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负责配合上级消防安全检查机构在工程开工前对消防安全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
2.负责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发现消防隐患及时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3.负责监督施工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章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五条 公司消防安全管理目标
在 xx铁路项目建设期内,无责任火灾、爆炸、被盗事故。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施工现场实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 (二)根据建筑工程的规模和火灾危险性,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负责日常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协助消防安全负责人做好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组织制订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实施方案及处置措施,研究和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措施,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检查。
(四)根据建筑工程规模和火灾危险性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动用明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电器使用和消防器材管理等各项消防安全制度,施工现场应当按照动用明火的范围、时间和危险程度建立相应的审批制度,并严格履行动用明火的审批手续。
第七条 公司应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存在的火灾隐患进行整改。 第八条 电工、电焊工、气焊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保管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包括消防安全等内容的安全培训,获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 建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将下列资料存档备查: ㈠施工现场平面图,并标明各临时建筑物的使用性质。 ㈡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放地点及品种、数量清单。 ㈢施工人员数量和住宿情况清单。 ㈣施工进度计划。
㈤防火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和各项制度。 ㈥消防器材和其它灭火设施的配置清单。 ㈦其它需要存档的资料。 第十条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㈠消防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确保建设项目消防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
㈡各参建单位相关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或不
定期地组织作业人员学习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等知识,提高防火治火意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 检查制度
指挥部指挥长,公司工程、安质部长每季检查确认一次;公司工程、安质部副部长每月检查确认一次;专业工程师每旬检查确认一次。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每季、项目副经理(总工)每月、工程(安质)部长每旬、专业工程师每周检查确认一次。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每季、监理工程师每月检查确认一次。
第十二条 消防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火险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表,并按照规定,要求相关负责人员在记录上签名,依照“三定”原则,即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限期整改,并复查达到闭环管理。
第十三条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人员负责,专职人员经常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消防设施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专人负责送检,保持消防设施、设备完好的技术状态。
3.消防器材管理
⑴各单位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负责。 ⑵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⑶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
⑷合理布置消防设施、设备位置,当发现险情时,能在第一时间使用。
第十四条 用电、用火安全管理 1.用电安全管理:
⑴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⑵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⑶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⑷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2.用火安全管理:
⑴凡在材料库区进行焊接、切割、烘烤、熬炼和喷灯等明火作业,由动火单位提出申请,施工单位安质部在进行现场勘查后,负责办理“明火作业许可证”。
“明火作业许可证”应注明动火级别、申请部门和动火部位、动(用)火人及监护人、明火作业理由、现场实施安全措施状况、动火时间和地点等内容,并经项目部安全主管领导、安质部共同审核签字后,组织实施。
⑵明火作业必须在“明火作业许可证”批准的有效时间内作业,凡提前、延期或变更明火作业时间地点的,必须重新办理相应手续。
⑶明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在作业现场必须配备足量的相应消防器材,明火作业负责人对全体作业人员详细讲明动火方案和动火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异常情况、预防措施和处理办法,做好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及清理工作,需派人现场监督并不定时派人巡查。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有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⑷明火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合格的防护用品,动火设备、工具应安全完好,相应的附属设备、工具应安全、灵敏、有效,发生异常情况动火人必须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实施救助措施。
⑸每次动火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清理作业现场,熄灭余火和飞溅的火星,并及时切断电源,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⑹动火作业完毕,施工单位安质部应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监督作业现场的清理。
⑺未经批准私自动用明火的,责令其停止动火作业,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爆破器材的存储
1.爆破器材应存储在 专用的爆破器材库。 2.爆破器材应码放整齐、稳固,不得倾斜。 3.进入库区不得带烟火及其他引火物。
4.进入库区不应穿带钉鞋和易产生静电衣服,不得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开启炸药、雷管箱。
5.库区的消防、通信设备、警报和防雷装置应定期检查。
6.用手推车运输爆破器材时,载重量不得超过300kg,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滑、防磨檫和防止产生火花等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发生火灾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消防机构报警,并迅速组织疏散人员,扑救火灾。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为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条件。火灾扑灭后,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的有关情况,并协助公安消防机构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
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要求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的平面布局应当以在建工程为中心,明确划分用火作业区、材料堆放区、仓库区及临时生活办公区、废品集中站等区域,设置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㈠锅炉房、厨房及其它固定用火作业区宜设置在在建工程可燃材料堆场或仓库25米之外。
㈡氧气、乙炔气瓶、油漆稀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宜设置在施工区、生活办公区25米之外。
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有消防通道,宽度不得小于3.5米,保证临警时消防车能够停靠施救。
第十九条 建筑物高度超过24米时,施工单位应当落实临时消防水源,设置具有足够扬程的高压水泵,当消防水源不能满足灭火需要时,应当增设临时消防水箱。
第二十条 在建工程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禁止用作施工和其他人员的住宿场所。
在建工程内设置办公场所和临时宿舍的,应当与施工作业区之间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并设置安全疏散通道,配备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搭建临时建筑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㈠高压架空线下禁止搭建临时建筑物和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㈡办公场所、临时宿舍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三级,禁止搭建木板房。 ㈢临时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5米。
㈣用电应满足《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要求。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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