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书公证告知书
1、声明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证明其声明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2、办理此项公证的意义在于对声明人的声明行为赋予确定的可信力,经过公证的声明书不得随意反悔。
3、本公证只能由声明人本人到公证机关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4、声明书中要明确写出声明人所声明的事项和内容。
5、声明的内容须与声明人有利害关系,不得发表本人无权发表的声明。
6、声明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
7、向本处申办的涉外未婚声明书、涉外未再婚声明书公证与实体性未婚或未再婚公证不同,国外使用机构有可能不予采纳。
8、声明人在声明书上签字的行为,将视为其对声明书全部内容的认可,并代表了其真实意思表示。
9、公证机构的行为只证明声明行为的真实性,不属于对声明具体内容的确认,声明内容的真实性由声明人本人负责。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或捺指印确认:
包头市方正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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