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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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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粮食管理 【发文字号】皖政[2015]64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7.03 【实施日期】2015.07.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皖政〔2015〕6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69号),构建安徽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和落实粮食安全责任

1.分级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省长对全省粮食安全负总责。省政府承担保障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全面提升粮食生产、储备、流通能力。各市、县(含市、区,下同)政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保障粮食安全市长、县长责任体系。

市长、县长在保障粮食安全方面承担的责任是:严守耕地红线,稳定发展粮食生产, 1 / 3

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农业科技推广应用,实施

粮食绿色增产模式攻关,增强粮食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快落实粮食产业扶持政策,抓好粮食收购,调动和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落实市县粮油储备规模,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调用高效;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加强粮食流通能力建设;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完善粮食应急保障机制,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引导城乡居民健康消费。

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2.落实相关部门粮食安全职责。省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职,密切配合,共同落实和完成粮食安全各项任务。

责任单位:省粮食局、省农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农发行安徽省分行等(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巩固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3.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稳定耕地面积,规范耕地占补平衡,严格实行耕地“占一补一”、“先补后占”和“占优补优”。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对占用耕地实行剥离耕作层土壤再利用制度,开展土壤改良和培肥,确保土壤质量不下降。粮食主销区要确立粮食种植面积底线。严格执行政府领导干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离任审计制度,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审计厅

4.加快建设高标准农田。整合各类资源,加快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切实用好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配套措施,改造中低产田,建立粮食生产主体功能区,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深入实施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5588”行动计划,解决好农田灌溉“最后一公里”问题。 2 / 3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委、省水利厅

5.提高粮食生产科技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依靠科技,主攻单产,实施粮食绿色增产模式攻关示范工程,深入推进粮食生产三大行动。实施种子工程和农业机械化推进工程,促进良种良法配套和农机农艺深度融合。完善农技推广服务体系,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推广循环农业技术,实施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大力推进深松整地、保护性耕作、施用有机肥和秸秆还田,实施节肥、节药、节水行动计划。加强农业气象灾害监测预防预报、有害生物和病虫害防控等防灾减灾体系建设。

责任单位:省农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粮食局、省气象局

6.加快培育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加快建立健全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引导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积极培育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加快发展粮食产业化联合体,对其用于晾晒、烘干、仓储、加工等配套设施的建设用地给予支持。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管制,避免“非粮化”,坚决禁止“非农化”。开展粮食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机制创新试点,推行合作式、订单式、托管式等粮食生产经营服务模式。支持具备条件的经营性服务组织承担粮食领域公益性服务。

责任单位:省农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省粮食局 三、保护和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

7.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完善和落实农业补贴和粮油生产大县财政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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