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纳税人,营改增后,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水电费如何处理才是正确的?
发布时间:2016-08-16 11:08
一、建设方代施工方扣缴水电费的税收风险及其控制的合同签订技巧
(一)税收风险分析
在实践中,由于水电费用都是由电力公司和自来水公司委托其开户银行进行代收,实际承担水电费用的主体是水表和电表的所有权人,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往往是租用或借用甲方的水表或电表,因此,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所消耗的水电费用,往往是由水表和电表的所有权人建设方或甲方进行代缴,并于今后与施工方进行工程结算时,从应给予施工方的工程款中进行扣缴。这种由建设方代施工方支付水电费存在一定的税收风险,主要体现在在和企业所得税的风险,分析如下:
1、的风险
由于业主从施工企业工程款中代扣的水电费用,电力公司和自来水公司将专用开给了业主,导致施工企业没有专用而无法抵扣进项税。而业主(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下)收到电力公司和自来水公司开具的水电费专用中含有施工企业施工过程中使用水电费的进项税额部分是不可以抵扣业主的销项税.
2、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施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前无法扣除建设方代施工方支付的水电费。因为,施工方承担的水电费用,由建设方进行代扣代缴,而自来水公司和电力公司收取水电费用后,开具的台头是建设方的名字,建设方把该张交给施工方进行账务处理。根据国税发[2008]
40号和国税发[2008]80号文的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和非法,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企业取得的没有开具支付人全称的,不得扣除,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申请退税.因此,自来水公司和电力公司收取水电费用后,开具台头是建设方名字的,该给予施工方入账是不可以在施工方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二)税收风险控制的合同签订技巧
为了控制和化解建设方代施工方扣缴水电费的税收风险,应采取以下合同签订技巧:
1、将水电费计入施工企业产值的签订技巧
第一,明确水电费用代扣代缴条款。施工方与建设方在签定建设总承包合同时,必须在总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建设方代施工方缴纳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所消耗的水电费,并与今后与施工方进行工程结算时,从工程结算款中进行扣缴。
第二,明确开具条款.建设方代施工方扣缴施工期间所发生的水电费用,由业主自行从其开票系统中开具17%税率的售电和13%税率的售水专用给施工企业.
2、将水电费不计入施工企业产值的签订技巧
在建筑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施工期间,施工企业施工所发生的水电费用由业主自己承担。
【以下是指尖财税的解读】
房地产公司现场施工水电一般是以房地产公司名义在供电和供水部门开户,平时水电
费由房地产公司缴纳,结算时再从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扣回。
本质:房地产公司缴纳的水电费本质上是用于自己的工程建造,如同甲供钢材、水泥等一样,是一种自用行为。
【税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
根据营业税条例规定,水电费应该包含在施工单位营业额内,应由施工单位缴纳水电费部分的营业税。
因此,此种情况下的水电费不属于代扣代缴的行为,不能用转售的概念去理解。它只是房地产公司自用水电,但按税法规定需由施工单位缴纳营业税的一种行为.
如果房地产公司现场水电给非工程项目开发使用,即非自身开发使用,象项目周边的与项目开发无关的餐饮、商户等单位使用,其行为属于转售行为,应缴纳。
【营改增前】因此,水电费属于“甲供材”性质,营改增前计入施工方决算开具建筑业专用,但是施工水电费从决算总金额当中扣除后作为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的债权。
【营改增后】建筑房地产企业“营改增”后被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则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水电费直接则是建设单位作为建设单位的进项处理并按照进项税额予以扣除。“税随票走”
【税法依据】2016年36号文《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对于甲供工程的定义: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说明】
应该将“水电费”作为“甲供材/甲供动力\"处理,同时,因为定额中“水电费”的含量只是施工环节的水电费,至于施工企业在生活区的水电费是不包括的。
因此,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应该要求施工方将现场水电直接挂表计量,涉及施工环节的水电费作为“甲供动力\"不计入施工企业的“销售额\";
但是,对于施工现场生活区水电费耗用需要由建设单位开具给施工方,按照销售处理。
各位同行,你更认同哪一种处理方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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