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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高等学校专业课教学实验室评估办法

来源:赴品旅游
高等学校专业课教学实验室评估办法

根据原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1992年第20号主任令),要逐步建立高等学校实验室的评估制度的要求,促进高等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特制订本办法。

一、评估目的:

推动高等学校专业课教学实验室的建设,在实验室设置、教学、设备、环境、队伍、制度等方面达到基本条件和要求,改善实验条件,实现实验室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提高投资效益,为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和提高学校科研水平创造条件。

二、评估范围

高等学校专业课实验室。 三、评估标准及应用

本评估标准是专业课实验室合格评估标准,简称“评估标准”,体系分为六项39条(见“评估标准”)。其中,重点条目17条(带*号),一般条目22条。每条有评估内容、评估标准、评估方式、评估说明、自评、评估、记事栏目。“自评”是指各高校自己评估的结论,“评估”是上级主管部门评估的结论,“记事”是记录该条目的特色或不合格的主要差距等内容。评估要按各条目,逐条评估。所有重点条目全部合格、一般条目20条合格的实验室即为评估合格实验室。如有2条重点条目或累计5条以下一般条目不合格的实验室,在3个月内整改后可申请评估组的专家复核,合格后为合格实验室。如有3条重点条目、6条以上一般条目不合格,即为不合格实验室,需要认真整改,待下一年度重新申请评估。评估合格有效期为五年。

四、实施办法

(一)自行评估:完成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的高校要根据《高等学校专业课实验室评估标准表》(见附件二,以下简称标准表)规定的各条标准组织自评;

(二)地区评估:学校全部完成专业课实验室自评后,由学校提出申请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组织地区随机抽查评估验收。国务院有关部委所属高校参加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评估。地区随机抽查评估的面不少于各高校应评专业课实验室总数的1/3,随机抽查评估合格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为学校所有专业课实验室颁发合格证书,并报教育部高教司备案;教育部高教司将根据全国各地的进展情况组织专家不定期地抽查。 (三)操作办法:

1、评估组一般由5人组成。其中专职教师3人,管理专家2人。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复核时评估专家组2人。

2、学校自评的评估组在学校领导授权后,可由主管实验室工作的部门牵头设立;地区评估的评估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负责组建;教育部每年汇总各地评

估情况,并将评估出现的问题和意见反馈各高等学校。

3、专家组采取现场随机抽查学校专业课实验室,实地考核评估方式,根据各实验室提供的有关资料和数据,每位专家按照“标准表”内容逐条进行审议、统计、汇总,确定合格条目数,并写出实验室评估结论意见书(附件二)。

4、评估汇总资料及结论意见书,学校自评的由学校主管实验室部门存档管理,地区评估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存档管理。作为学校总体办学条件的重要内容,提供给有关部门使用或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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